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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现实考察——以广东省佛山市法院为对象
发表时间:2012-05-25     文章内容:bet365现金网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问题。本文根据对广东省佛山市法院处理标的金额相对较小的案件进行调研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为探讨小额诉讼程序提供参考。

    佛山基层法院处理小额诉讼概况

    笔者调研的对象法院涉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禅城、顺德、南海、三水和高明5区的基层法院;调查的案件对象范围是从2009年至2010年,上述5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涉案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两年时间里,上述5区基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4282件(不含特别程序和司法确认案件),占整体受理案件总数的69%。其中,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为1877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9.2%,诉讼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为13692件,占受理总数的21.3%,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为700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9%,诉讼标的在6000元以下的为4885件,占受理总数的7.6%。上述案件中的大部分都适用简易程序解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南海区法院达90%以上,顺德区法院达90.3%,三水区法院为72.3%,高明区法院为91%。目前,佛山全市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已达到85%

    笔者对佛山中院受理的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涉及民商事的二审案件,抽取了其中的170件进行了分析。其中,诉讼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32件,占18.8%,以调解结案的19件,占59.3%,改判1件,占3.1%;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14件,占8.2%,以调解结案的9件,占65.3%。其余的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

    从案件类型看,上述案件主要分布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买卖、加工、借贷、保险、保管、运输、委托等方面。

    佛山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

    根据上述调查,可以概括出佛山中院和基层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首先,小额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大,案件标的与数量分布较为均匀。从以上统计可见,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占三成,3万元以下的占两成,1万元以下的占一成,6000元以下的不到一成。也就是说,5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案件占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七成。

    其次,小额诉讼案件上诉率较低,上诉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从抽样调查的情况看,在二审审结的170件案件中,诉讼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仅占18.8%,在1万元以下的14件,占8.2%。以佛山地区每年平均30%的案件上诉率计算,上述小额诉讼案件上诉率仅约为5.6%2.5%。这种低上诉率说明,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有可能采用原则上一审终审的方式解决。

    再次,从根据对上诉率低的原因进行调查,以及根据二审处理案件的抽样调查发现,小额诉讼案件调解率较高,超过六成以上以调解方式结案。

    最后,小额诉讼案件有进一步筛选的必要。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小额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且案件类型多元,大部分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如果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如何分流案件,的确是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立法建议

    1.关于准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第一,笔者赞成大多数人的意见,将小额诉讼程序定性为主要解决小额钱债纠纷的诉讼程序。从佛山市的情况看,201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7245元、农村居民纯收入达12202元,在广东和全国都居于较高的水平。其小额诉讼标的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考虑到与简易程序的关系,不可能允许所有涉案标的金额为5万元或者3万元以下的案件全部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应该考虑到根据案件的类型适用不同的程序。

    第二,关于准入案件的金额设定。在佛山地区,可以设定准入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理由是:其一,该标的金额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如果将金额设定得太小,受案件比例影响,难以较好发挥小额程序应有功能,如6000元以下的案件仅占7%左右,如扣除部分不适宜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外,其适用比例将进一步缩小。其二,该标的金额的案件上诉率极低,当事人服判率高,且二审大部分以调解结案,这说明当事人对此类案件争议不大。其三,该标的金额与国民的收入、经济发展以及普通民众的心理接受能力相适应。

    第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准用方式。基于佛山地区小额诉讼案件上诉率低、调解结案率高的特点,可以考虑“自然准入”和“协议准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地说,就是对于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案件,除特别规定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外,应在受理案件后自然地转入小额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适用且提出异议,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对超过3万元以上标的金额案件,在10万元以下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且符合钱债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标准的,也可允许选择适用。

    2.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级和救济

    鉴于小额纠纷案件上诉率低的特点,可以采用一审终审的方式。在救济上对于终审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理由是:一是,小额诉讼案件的上诉率很低,仅占2.5%左右,且在二审中对此类案件的改判极少,这说明此类案件相对简单,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清楚。如案件过于复杂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按规定已排除适用。二是,体现小额程序的效率原则,避免成为债务人拖延清偿债务的手段。三是,可通过安排良好素质的法官担任该类案件的审理工作。

    3.建议将调解作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前置必经程序

从小额诉讼案件的二审情况看,有超过六成的案件以调解方式解决。这说明,一审对此类案件仍有相当大的调解空间。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先行调解,以节约司法资源,彻底解决纷争。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颜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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